8 下列何者之任期在憲法及增修條文未直接明文規定?(A)監察委員 (B)立法委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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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11/03)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考試院組織法 第 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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