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得提出法律案之機關? (A)考試院 (B)監察院 (C)行政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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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ilen 高三下 (2024/04/20)
(A)
中華民國憲法§87: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 釋字第3號: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C) 中華民國憲法§58第二項: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D) 憲法訴訟法§1第一項: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