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之內容,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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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F kyuhyun020392 小一上 (2023/05/08)
(D) 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使刑事被告早期認罪,俾利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 |
![]() | 14F Vara Ue (2024/03/14)
(意見書) 由於羈押係指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以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完成訴訟並保全刑事程序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羈押是保全刑事程序之措施,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得知羈押之主要目的有三:(1)保全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始終在場;(2)保全刑事執行之手段;(3)確保刑事偵查與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於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上述刑事程序保全之目的,僅止於確保被告到場接受審判、執行以及消極地避免串證之危險而已,但並不包括蒐集本案犯罪證據在內,更不包括取得被告關於犯罪事實之陳述。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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