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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依民法第68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稱為:
(A)附屬物
(B)附著物
(C)添附物
(D)從物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賴文菁 國三上 (2012/07/12)
第 68 條 (主物與從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看完整詳解
5F
Jenny Zhao 高二下 (2013/08/20)
電視和遙控器是主物與從物關係
6F
陳封 小三上 (2016/08/28)
原則上來講
附合後 無法分開或難以分開者 為添附物  如牆壁油漆
附合後 能夠分開者                     為附著物  如壁式電扇
附合 即 合為一物     以上舉例皆是與房屋(的牆)合為一物
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0/12)

補充:主物與從物關係
1.電視與遙控器
2.房屋與車庫
3.汽車與備胎(非輪胎)
4.眼鏡與眼鏡盒
5.鎖與鑰匙

8 依民法第68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