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條 [主管機關及權責劃分]
#2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或過氯酸
鉀(KCLO4)之輸入許可。
(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六)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範及辦理。
比較: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範、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
執行。
(二)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
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
(四)違法製造、輸入、儲存、解除封存、輸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
持有或陳列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
或施放器具之取締及處理。
(五)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六)其他有關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事項。
中央主管口訣 :法氯人監督認可被一個就好,剩下都是地方。
8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下列何者錯誤? (A)一般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