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庭通知公務員甲之原任職機關長官,對甲停職,甲不服,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以無審判權為由移送懲戒法庭
公務員懲戒法 第5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8 懲戒法院通知公務員甲之原任職機關長官,對甲停職,甲不服,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