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13 條
權典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給各位方便對照一下
民法第912條:「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8 典權之約定期限最長不滿多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A)三十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