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憲法164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
8 有關憲法教育文化之基本國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得制定出版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