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甲任職於縣政府,公務年資 2 年,因車禍亡故。請問其遺族可以支領以下那種撫卹金?
(A)一次撫卹金
(B)年撫卹金
(C)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
(D)月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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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7), C(41), D(7), E(0) #709854

詳解 (共 7 筆)

#1116136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規定,一次給與遺族之矜卹性給與; 其給與規定如下: 1、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給年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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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25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4條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n一、一次撫卹金。n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n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n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n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n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n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n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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