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規定,下列何者審判長不得為之? (A)禁止..-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8/24)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民事訴訟法198條: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民事訴訟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8F Win Wine (2020/08/11)
第 200 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第 211 條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 第 297 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法院組織法 第 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 |
9F
|
10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2)
第 198 條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第 211 條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第 297 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