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王大同經營的餐廳最近遭市政府執行斷水斷電,王大同不服這項行政處分,依法他首先應採取 那一項行動?
(A) 提起訴願
(B) 提起行政訴訟
(C) 提起民事訴訟
(D) 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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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5), B(157), C(20), D(4), E(0) #201131

詳解 (共 4 筆)

#219872
不服行政處分,要 先訴願 
不服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行政訴訟=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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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10
訴願前置主義:當人民不服申訴結果,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再經由該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要求行政處分是否適當或違法,如果對訴願的結果不服,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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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30
先訴願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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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568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七、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九、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十、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為配合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再訴願程序,爰刪除有關提起再訴願之文字。

 

(0890530 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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