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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甲及乙繼承財產一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核定該筆遺產應徵遺產稅新臺幣十萬元。此項核定通知書應 送達於下列何者,始對甲及乙發生效力?
(A)甲
(B)乙
(C)甲或乙擇一
(D)甲及乙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3/05/0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年7月10日 解釋爭點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解釋文         稅 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 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 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看完整詳解
6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5/20)
公同共有→應對全體共有人送達
7F
who.a5261 大一下 (2015/03/17)
對了 題目沒說已分割或未分割,

所以個人覺得不是依釋字的公同共有解這題,

應該是依行政程序法來解,

如果是依公同共有來解的話,那遺產分割後就不是公同共有,依據釋字來解的話,

既然公同共有不存立,不就等於不須同時通知甲及乙?

簡單說已釋字來解的話

若以遺產已分割,答案就是C

若以遺產未分割,答案就是D

但若以行政程序法來解的話答案就只會是D,因為兩人都是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也就是當事人。

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正
8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7/31)

同意樓上,林清老師的解析亦是引用行政程序法110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因為甲、乙均為相對人,所以都要送。

8 甲及乙繼承財產一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核定該筆遺產應徵遺產稅新臺幣十萬元。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