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毛頓 國三上 (2012/09/04)
第八十七條之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 (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 市概括承受。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 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各項預算執行, 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之規 定。 依第一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3F
|
4F
|
5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