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可以接受下列何者捐助競選經費? (A)臺北市民某甲(..-阿摩線上測驗
1F 黃駿縢 高一上 (2012/11/14)
第37條(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第二項~§83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
2F syuan 大三下 (2021/08/04)
37條已經刪除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