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聯合國建構國際人權公約體系,係以二項公約為核心,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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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湘 國三下 (2018/10/11)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又稱「A公約」,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著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文件。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50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人權委員會提交的僅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約草案。大會認為這一公約草案不全面,沒有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未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予以保護,要求人權委員會對草案進行補充和修正。鑑於公民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難以共用一套監督機構,1952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決定...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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