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訴訟上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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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11)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審判(X;得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 (再審之訴之駁回(一))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