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縣之環保自治條例或相關執行作為牴觸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環境部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A)若環境部與縣之權限有爭議,可提請立法院議決
(B)環境部可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
(C)環境部可向縣議會提出覆議
(D)環境部若認為縣政府作為嚴重危害公益且狀況緊急,可以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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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8), C(216), D(13), E(0) #3563749
統計: A(31), B(38), C(216), D(13), E(0) #3563749
詳解 (共 2 筆)
#6779355
環境部是中央主管機關,無權對地方的議會決議提出覆議。
若自治條例牴觸上位法,環境部應函告無效或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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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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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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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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