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圖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
(A)處三年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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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81), C(4699), D(80), E(0) #232180

詳解 (共 2 筆)

#420544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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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070

第三十六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
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
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
 3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
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
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
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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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721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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