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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8.下列何者不屬於聯合行為?
(A)事業以契約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B)事業以協議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
(C)事業以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
(D)事業以其他方式之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張翠容 國二上 (2013/11/21)
事業以直接或間接控制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8)
公平交易法 第 7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第 6 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3F
Wen 國三下 (2016/11/13)

c 結合

4F
Hsin 國二下 (2021/08/22)

何謂「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而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另,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由前開定義可知公平交易法中所稱聯合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就聯合行為的主體而言,須存在於有競爭關係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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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列何者不屬於聯合行為? (A)事業以契約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