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有應納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何時申請復..-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
3F 妃 國三下 (2018/06/18)
nn 四章行政救濟nn 第三十五條(復查及訴願)nn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n nn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nn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nn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nn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