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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股務作業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該少數股東之持股條件為 何?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B)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C)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D)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答案:C
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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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4天 ,已有 1 則答案
Lynn 高三上 (2022/11/24):
公司法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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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該少數股東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