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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釋憲制度亦稱「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指憲政主義國家透過之機關與程序,以闡明憲 法文義與精神、審查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或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是否違憲的制 度。根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是由司法院的大法官 負責。請問: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甲)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一體適用而具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一般效力 (乙)人民因具體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據以所做成的該解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 (丙)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法院得以法令仍有效為由駁回聲請人的再審之訴 (丁)宣告法令違憲立即失效者,解釋結果可成為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戊)大法官解釋僅具個案效力,除適用於原因案件外不及於未來所有類似的案件
(A)甲乙丁
(B) 甲丙丁
(C) 乙丙戊
(D) 丙丁戊
教甄◆公民專業
-
104 年 - 新北市高中公民專業科目#21678
答案:
A
難度:
適中
0.40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JEREMY65
高三下 (2015/11/16)
司法院 103.10.24. 大法官釋字第725號解釋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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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釋憲制度亦稱「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指憲政主義國家透過之機關與程序,以闡明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