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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0 下列何者不是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A)台北市議會大樓
(B)公家機關宿舍之會客室
(C)尚未徵收之既成道路
(D)封閉維修中之道路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林政勳 高二下 (2016/06/04)
所謂「公共設施」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公眾共同之利益與需要,為增進人民福祉,而提供給公眾使用之各類有體物或附屬於該物之設備而言。(法務部85年函釋)此外,行政院於亦曾於71年函釋,對「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故各種公有公共設施必須已經建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因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pan811029 國一上 (2016/06/28)
但闖入封閉維修中之道路受到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損失不是也是國賠的標的.....
6F
LI-KUO-WEI 國二上 (2016/11/17)

尚未徵收之既成道路是"公有"公共設施嗎??感覺怪怪的...

7F
Ting-Yu Chen 大三下 (2022/11/07)

C選項

一、本法第3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本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損害,即有本法第3條的適用。按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12月22日94年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至於公營之公用事業,如果是公司組織(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因僅是該公司的股份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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