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 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二、本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A選項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B選項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D選項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 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80.依照「藥害救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事得申請藥害救濟? (A)因接受雲防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