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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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C選項甲父將乙之特有財產清償己債,違反但書「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故為錯誤。
50.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