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百零五點,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被害人(親屬)、告訴人、告發人或證人、關係人到場說明,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之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但情形急迫者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809.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由警察機關長官簽發通 知書,於應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