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下列何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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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laire Chen 大一下 (2020/02/15)
總統於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民法總則、民法親屬、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的內容是將禁治產制度改以監護制度代之,雖然主要之修正條文在總統公布後一年半才會正式施行,仍有及早介紹的必要。在民法原先規定有「禁治產人」的名稱,所謂的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人。 查看完整內容 |
8F :-) 研二下 (2021/05/10)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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