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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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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下列何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B)受禁治產宣告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D)喝酒鬧事者


答案:B,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黃伊瑛 高一上 (2016/03/23)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看完整詳解
7F
Claire Chen 大一下 (2020/02/15)

總統於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民法總則、民法親屬、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的內容是將禁治產制度改以監護制度代之,雖然主要之修正條文在總統公布後一年半才會正式施行,仍有及早介紹的必要。在民法原先規定有「禁治產人」的名稱,所謂的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人。
一個人若被宣告禁治產,依照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一個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換句話說,禁治產人喪失處分、管理自己財產的能力。這種立法方式僅著重於禁治產人財產的方面,而忽略了禁治產人其實更需要受到身心妥善照護。
在民法修正後,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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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 研二下 (2021/05/10)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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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孔乙己 高二下 (2021/07/05)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判斷、表達能力的不同,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如果「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民法第14條[2]聲請監護宣告;

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依照民法第15條之1[3]聲請輔助宣告。

例如老人家罹患失智症、腦中風,或是已經重病在床無法回應外界的情形,都是常見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


腦中風或重病,都是有可能經過治療好轉的,不能直接解聘腦中風的教師。

81.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下列何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