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的犯罪也日益增加。因此,我國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增定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使得網路犯罪中,竊取他人線上遊戲虛擬寶物之相關法律爭議獲得解決。
竊取他人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該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鬼4個答案我都不認同。
834.丸尾同學平日愛上網咖玩線上遊戲,一天丸尾在線上遊戲上竊取他人帳號的寶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