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微型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結構不適用財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台 財保字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號函及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 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相關規定,惟其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 於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 保險業以第十點所定集體投保方式辦理本業務時,得依集體內個體之 危險狀況採個別費率計算,或評估集體之平均危險程度採單一或區間 費率方式計算,惟需於保險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說明費率評估依據與合 理性。
84依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微型保險附加費用率上限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