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11條
說明:
一、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4項明定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之規定。依99年8月17日及18日召開之「2010年行政院資訊服務產業策略會議」決議,由本會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
二、配合本會100年7月11日發布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自101年1月1日施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決標亦自101年1月1日起,須傳輸得標廠商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其適用範圍、登載內容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該分類其餘案件,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登載。
(二)對於須一倂登載上開資訊之案件,招標文件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之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範本如附件)。
(三)機關登載之前揭資訊內容,經彙整於價格資料庫後,將以統計資料方式呈現,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
三、100年8月31日起,本會系統提供試辦登載,機關辦理屬標的分類為「84電腦及相關服務」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建請提前試辦登載,預為因應。
85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