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體育課時,因某學生多次服裝不整,態度散漫,教師命他慢跑操場一周;但該生誤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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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飛躍側踢 國三下 (2014/04/26)
所謂過失,係指刑法第14條 行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依提示,老師命學生跑操場一週,學生誤為跑至命令停止為止,終至學生暈倒。由行為人主觀判斷,教師不具備以體能訓練致使其體力不支暈倒之故意,故非故意犯;客觀判斷,學生體力不支而暈倒之結果,肇因其持續慢跑未停止休息,而該生進行跑步之原因係老師所命令之,且體育課中教師與學生應屬特別權利義務關係,任課中之教師猶應注意學生之安全。案例中,持續跑步造成體力流失而暈厥一事,教師雖無故意致使該生體力耗盡而暈倒,但對課堂中學生活動內容、活動事項本有注意之義務,惟該生卻不停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