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 等。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
評量 教學 行政 (拼教甄)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第二條
86. 於現行「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中,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