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六 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 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二) 家長分攤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非營利幼兒園所在地情形 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最低 得降至百分之四十。
(三) 經濟弱勢幼兒家長分攤比率,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個別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不 受前目規...
(三) 經濟弱勢幼兒家長分攤比率,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個別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不 受前目規定之限制。
(四)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 助。
二、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收費基準,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之。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前 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 、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及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之租 金等。但採委託辦理方式者,其為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 ,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 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
依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 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第 16 條
採...
非營利幼兒園遊直轄縣市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辦理,但收費基準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訂定之
86. 有關幼兒園收費,何者有誤?(A)公立幼兒園的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由所在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