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為防止耕地過於細分,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多少..-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12/28)
農業發展條例 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