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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下列何檢察署所設書記單位之名稱並非「書記處」?
(A)最高法院檢察署
(B)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C)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檢察署
(D)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阿四 大四下 (2014/06/16)
第52條(書記廳)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2F
大二下 (2018/01/16)

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第1項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n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n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n,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n、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n任,均不另列等。

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第1項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n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n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n等,分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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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下列何檢察署所設書記單位之名稱並非「書記處」? (A)最高法院檢察署(B)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