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違背闡明之義務(O;非當然違★★★,...
民訴 第 469 條(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民訴 第 469-1 條(上訴許可制)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9 下列何種原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上訴於第三審時,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