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期 限內補正?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
(B)依法不應登記者
(C)未依規定繳納登記罰鍰者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 有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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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2), C(113), D(24), E(0) #1983006

詳解 (共 3 筆)

#3706802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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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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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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