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是專屬管轄:
(A)因不動產經界而涉訟
(B)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
(C)提起再審之訴
(D)因契約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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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1), C(149), D(1977), E(0) #139165
詳解 (共 3 筆)
| 第 10 條 | |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 第 499 條 | |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
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