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為訴訟法律關係開始之時? (A)訴狀提出於法院之時 (B)訴狀送達..-阿摩線上測驗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26)
(A)訴狀提出於法院之時(O) (B)訴狀送達於相對人之時(X) (C)原告預納裁判費之時(X) (D)第一次言詞辯論之時(X)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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