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補」償
「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
(一)賠償
公法上之賠償係指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對其所為之賠償。
eq:國賠2條2項
(二)補償
公法上之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依法所為之「合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之損害,國家對其所為之補償。
eq: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
現在在釋字440號以及564號已經找不到關於一般補償的定義,不過勉強要去定義去記的話,釋字564理由書1有寫到: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可以記成:國家對人民造成的損失小於須補償的地步->人民對政府的一般犧牲國家對人民造成的損失大於或等於須補償的地步->人民對政府的特別犧牲
9 人民之財產具有社會義務性,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基於公益與私益協調者的角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