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9 以下列舉扣除額,何者限制為直系親屬? (A)租金支出(B)購屋借款利息(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