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33條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
#1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緊急避難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災害應變強制
措施)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災害應變措施對物資業者強制行為)之處分、
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3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9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人民因災害防救之必要,受各級政府所為之處分、強制措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