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行政執行法第38條規定,對於「扣留之物」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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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2/05)
9 依行政執行法第38條規定,對於「扣留之物」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之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上限...2個月 (B)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拍賣...應即發還 (C)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正確) (D)扣留之物應變價發還者,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義務人指定之私人...歸屬國庫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C)。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