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336號
公共設施...
都市計劃法 第50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釋字第336號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比較:
土法213,區段徵收之保留徵收,三年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無期限
9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保留期限最長為何? (A)三年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