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下列何罪,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阿摩線上測驗
19F niceriva 高三上 (2018/09/05)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重點在這一句: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1.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本章指的是瀆職罪章裡面,也就是第120條~第133條以外的罪。 也就是說瀆職罪章以外的各種罪,如果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之,就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如普通殺人罪 傷害罪(法條中未對公務員做特別規範,故符合第134條的範圍) 2. 但書:瀆職罪章以外的其他各罪,如果已經在法條裡面對公務員的身分已經有做加重其刑的特別規定了,就不適用第134條了。 題目中第231已經有把公務員規範進去,所以就不適用第134條的規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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