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其負連帶責任,性質上屬於:..-阿摩線上測驗
5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10/01)
完全看不懂最佳解的中間責任..... 在知識家有另外一則解釋 9.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其負連帶責任,性質上屬於: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中間責任(D)覺得責任 答案是C 一般來說你要別人負責,在自己舉證說對方侵害了你 但在僱用人時,僱用人要去舉證說他已經很注意監督受雇者來免除責任 不能舉證的話,就要負責 因為理論上,雇用人沒有去侵害人,為什麼要負責任...... 這只是為了保護受侵權人,僱用人最後還是可以跟受雇人要求償還的 叫被告去舉證證明自己沒錯,就叫舉證責任倒置=中間責任 其他§191工作物所有人跟§191-1商品製造人的情況都是 |
6F 雷尼雅 國二上 (2014/08/10)
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 Ex:§188Ⅰ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例外)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簡單來說「舉證所在 敗訴之所在」雇主如果無法舉證 就以原則來判 與行為人付連帶賠償給受害方;相對的雇主舉證而免責,才符合公平正義
過失責任: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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