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不服行政機關對其所為之人事行政處分者,首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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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Vicky 大三上 (2020/05/31)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何種救濟?
(A)申訴 104 年 - 身心4等行政法概要#20719 答案:C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復審應以何者為標的? 102 年 - 102年初等考試#9409 答案:A ------------------------------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查看完整內容 |
8F godislove825 研一下 (2021/03/3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