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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 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採「全部賠償原則」
(B)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諸如違約金之約定或和解契約之簽訂均屬之
(C)在人身健康受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不能工作致收入減少亦屬「所受損害」
(D)「所受損害」又稱為「積極損害」,「所失利益」又稱為「消極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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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高三下 (2017/03/30)
全部賠償就是依照你能提出多少證明就賠償多少的原則阿舉例來說:甲騎機車發生一場車禍,對方乙為酒駕,民事上就可以向他求償:所受損害: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用(回復原狀)所失利益:住院期間無法工作所失去的薪資(扣繳憑單.....看完整詳解
3F
Bcaa0219 國三上 (2016/11/23)
受有多少損害即賠償多少
5F
hchungw 研一下 (2021/01/14)
第 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9 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