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99【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理由書:受治療者雖因接受強制治療,致使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然限制受治療者人身自由之目的係為確保治療之有效實施,並避免其於治療期間發生再犯之行為,乃係基於防衛社會安全之考慮,其目的係為維護社會大眾人身安全、性自主權及人格權等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核屬正當。至目前實施強制治療之強制方法,係採限制受治療者於固定處所作為治療之方式,其是否屬達成目的之必要手段,雖亦有主張得於固定處所治療與社區治療,交互採用之模式者,或採用電子腳鐐監視作為強制住院之替代手段者,但尚未有被普遍公認,可達成與強制於固定處所治療相同之社會預防效果,又限制受治療者人身自由較小之方法。故依系爭規定施以強制治療,因而對受治療者人身自由造成限制,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從而尚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9 法律規定對性侵害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限制人身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