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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 A 家 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 A 家,再由丙開槍殺害 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 A 家之前,突然發現 A 與數位友人一同離家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但當日亦無法 再繼續犯行,甲、乙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 A 家殺害 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B)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
(C)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D)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10)
一、所謂「教唆未遂」:係相較於「教唆既遂」而言,包括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之「狹義的教唆未遂」,以及被教唆人尚未著手之「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等三種情形。二、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者:稱「狹義的教唆未遂」,即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人亦產生犯意並已著手為犯罪行為,但被教唆人因意外障礙而未完全實現客觀之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此時教唆人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論以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之教唆:又可依教唆行為是否已引起被教唆人之犯意,而區分為「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        1.失敗教唆:指教唆犯雖已完成教唆行為,然被教唆人並未因此而產生犯意之情形,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2.無效教唆:指教.....看完整詳解
6F
摩埃 小一上 (2021/10/18)

<2021/10/18>~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

======只說重點,不講廢話======

(A)中止未遂,是指因己意停止犯罪,或積極防果;障礙未遂,是指非因己意,已著手但未遂
本題,甲乙是因為A不在家而停止,非因己意,為障礙未遂

(B)(C)(D)正確

<補充>買兇殺人,學者通說都認為是教唆犯,而不是間接正犯


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5)

甲乙丙三人侵入  目標A 家之前,突然發現 A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甲、乙並要求丙交還甲給的鑰匙與乙給的槍,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 A 家殺害 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
(A)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甲、乙在「預備」階段「著手」之前就與丙脫離共犯關係,最多論甲、乙預備殺人罪殺人罪

(D)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B)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
(C)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8F
阿答力 大二上 (2023/08/04)
(A) 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甲及乙的行為尚未達直接危害A的生命危險(若拿刀在A面前就算著手殺人了),因此為尚未著手殺人行為,屬預備殺人,無殺人既遂及未遂之適用

(B) 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正確,甲、乙於當日已放棄並有積極中斷行為(告知丙放棄殺人並取回槍枝),後續三日後丙的殺人行為由丙自行負責
(C) 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正確,丙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依想像競合由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D) 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甲、乙屬預備殺人,無教唆犯之適用(依限制從屬性,共犯之成立,需正犯達著手程度),因此僅丁負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之責

9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阿摩線上測驗